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鼓励科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利好科小企业创新发展。
2023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预计申报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15日。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直通车”
符合上述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直通车企业也需进行入库申报。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评价工作机构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表》是否完整;
2.《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
3.《信息表》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
4.《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
上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信息审核不通过。
信息审核通过的,系统提交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信息审核未通过的,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价工作机构。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服务平台上公示名单。
常见问题
1. 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
2. 哪些情况将被撤销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已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并在平台上公告。(1)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评价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2)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3)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4)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5)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 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变更,需履行什么手续?
《评价办法》所称的入库企业发生变更是指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前提下,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扫描上传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更新《企业注册登记表》,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