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产业认定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推动我区产业结构优化和能级不断提升,结合《“十三五”期间长宁区产业发展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十三五”认定办法)和《“十三五”期间长宁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配套政策操作口径》(以下简称“十三五”操作口径)的有关规定,现将“十三五”期间长宁区产业发展认定操作流程明确如下:
1、原享受过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政策、科技园区政策且符合“十三五”操作口径条件的存量企业和从外区迁入的企业,直接填写《长宁区产业发展认定申请表》,按照“十三五”认定办法,分别提交区金融办、区科委、区商务委和区临空办进行预认定,再提交区发改委进行认定。
2、新设企业填写《长宁区产业发展认定申请表》,按照“十三五”认定办法,分别提交区金融办、区科委、区商务委和区临空办进行预认定。企业在申请政策兑现时,在《长宁区产业发展认定申请表》中,补充填写当年或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合同主要内容,由预认定部门提交区发改委进行认定。
3、对于未享受过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政策的存量企业,原则上不组织认定,如有新增业务贡献达到一定规模(原则上需锁定存量业务贡献)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由企业向区相关预认定部门提出需求并填写《长宁区产业发展认定申请表》。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预认定部门提出的初步建议,研究提出认定意见建议,报分管区领导同意或经区产业扶持政策联席会议通过后,实施认定工作。
以上内容如与“十三五”认定办法和“十三五”操作口径有不同之处,以本操作流程为准。
需要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企业申请当年或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中金额最大的合同及对应的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3.长宁区产业发展认定申请表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以上所有内容解释权归长宁区科委所有
园区政策联系人
陈老师 62750982
长宁区产业发展认定申请表 | ||||||||||||
企业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注册地址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注册资本 | 营业期限 | |||||||||||
实际经营地址 | ||||||||||||
经营范围 | ||||||||||||
主营业务 | ||||||||||||
申请政策兑现时,当年或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中金额最大的合同内容 * | 合同名称、业务内容: | |||||||||||
甲方: | 合同金额:¥ 元 | |||||||||||
乙方: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
丙方(如有): | ||||||||||||
企业类型 | ¨新设企业 ¨从外区迁入的企业 ¨原享受过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政策且符合“十三五”操作口径条件的存量企业 ¨原享受过区科技园区政策且符合“十三五”操作口径条件的存量企业 ¨有新增业务贡献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存量企业 | |||||||||||
本单位承诺本次申报内容全部真实有效,如有不实,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 ||||||||||||
企业法人签字: | ||||||||||||
年 | (加盖公章) 月 | 日 |
* 注:新设企业在申请政策兑现时补充填写。
本表一式二份,交预认定单位;新设企业本表一式四份,首次提交两份给预认定单位,另外两份申请政策扶持时,补充填写相关情况交预认定单位。营业执照一式二份,交预认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