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党委】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共产党员因私出境保留(停止)党籍和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关于办理共产党员因私出境保留(停止)党籍和留学回国人员

党员恢复组织生活的审批办法


随着公民出入境法规的逐步完善和我校共产党员因私出境数量的逐年增加,为加强党员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中组部、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出境办理保留(停止)党籍和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校学生和在职教工中的中共党员(以下简称党员)。

二、党员因私出境6个月及以上应办理保留党籍的手续,如出境定居,应办理停止党籍的手续。

三、党员因私出境应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境外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本人的护照(通信证)及有效签证等材料的复印件,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后,填写《共产党员因私出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表》,由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备案。

四、因私临时出境的党员保留党籍的期限是:出境留学的,以其入学通知注明的学习时间为限;出境就业的,以其劳务合同规定的工作年限为限。

五、对于从我校出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党支部;因私出境的应届毕业生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社区乡镇党员服务中心党组织(外省市户籍应届毕业生党员可转到出境前居住地社区乡镇党员服务中心党组织或档案保管机构党组织)后,办理保留(停止)党籍手续;办理辞职手续后需转出组织关系的教工党员,可将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社区乡镇党员服务中心党组织(外省市户籍党员可转到出境前居住地社区乡镇党员服务中心党组织或档案保管机构党组织)后,办理保留(停止)党籍手续。

六、党员领导干部出境,除了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办理保留(停止)党籍的手续外,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审批。

七、党员虽已经批准保留党籍,但在等待签证或其他原因尚未出境期间,仍应按照规定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对无正当理由,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党组织要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应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处理。

八、党员因私出境应按期返回。如有特殊情况需延续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延长保留党籍期限的申请,经党组织审批同意后,方可延长保留党籍的期限。

九、党员因私临时出境期间暂不交纳党费。

十、因私出境的党员返回后,应及时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的申请。经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恢复其组织生活。经考察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劝退出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十一、出境时组织关系不在我校,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境外党组织、在境外期间参加组织生活的留学人员党员,回国后本人凭境外我党组织的鉴定及我驻外使领馆党组织对鉴定的审核意见,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到,所在党组织可以直接接收其组织关系,接纳其参加组织生活。

十二、出境时在我校办理了保留党籍手续,在境外期间与我校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留学人员党员,本人回国后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并通过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在境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党组织经过了解和讨论,认定其在国外期间无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行为,由党员填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经党支部和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备案,党员直接恢复组织生活。

十三、出境时未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境外党组织、在境外期间未能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留学人员党员,回国后恢复组织生活,应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人向现所属党组织提交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若申请人因出境时间较长或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生变化等原因,组织关系及有关材料散失,现所属基层党委(党总支)应积极与其原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帮助核实党员身份,并由本人补填《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2、申请人通过书面形式,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本人在境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并提供两名了解其在境外情况的证明人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证明人一般应是与申请人有在境外共同学习或工作经历且没有近亲属关系的回国人员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或者是我驻外使领馆或驻外中资机构(企业)工作人员中与其没有近亲属关系的中共正式党员。

 3、申请人所在党组织审核有关情况和材料,集体讨论决定是否恢复申请人组织生活。基层党委(党总支)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核实有关情况,派人同申请人谈话。根据申请人在境外期间和回国后的表现情况,认为符合党员条件,可以恢复组织生活的,申请人填写《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核,并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后,可恢复组织生活。

 4、对不能提供两名证明人书面证明的,或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党务管理机构、我驻外使领馆等无法提供申请人在境外期间表现情况的,自申请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须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考察期满,认为符合党员条件的,申请人填写《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核,并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后,可恢复组织生活。

十四、取得国外长期居住权但未加入外国国籍的曾有党员身份的留学回国人员,本人要求恢复党籍和恢复组织生活的,按照出境期间未能与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的工作程序,由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报党委组织部批准,可恢复党籍和恢复组织生活。

十五、加入过外国国籍、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曾有党员身份的留学回国人员,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十六、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在尚未恢复组织生活期间加入民主党派的,一般不宜恢复其组织生活。

十七、留学人员中的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在境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汇报在境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恢复预备期的工作程序与恢复组织生活的程序相同。

十八、经批准恢复组织生活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其党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补交党费。恢复组织生活前有工作或固定收入的党费补交标准,按同期国内在职教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无工作或固定收入的党费补交标准,按学生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

十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党委组织部

 201410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