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标准、名牌“三大战略”扶持政策

质量、标准、名牌“三大战略”扶持政策


一、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申报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包括“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两个类别,均分“组织”和“个人”奖,是市政府对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授予的质量奖励。


申报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持续改进效果显著;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位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有效投诉,无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上海市质量金奖3年以上;

(二)建立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位于国内或本市领先地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市前列;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申报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榜样作用。个人所在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申报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二)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在所在组织或行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突出贡献;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大贡献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给组织或社会带来卓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管理实践;

(四)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恪守职业道德。个人所在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扶持标准

1、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

2、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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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长宁区区长质量奖


一、奖项设置

长宁区区长质量奖是长宁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区长质量奖设织奖”和“个人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区处于领先地位,对长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在本区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二、申报对象及申报条件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是指依法在长宁区注册的企业;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个人是指在长宁区从事质量工作或者为长宁区质量工作做出贡献的自然人。

(一)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本区登记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长宁区,具有法人资
格,合法生产经营或运作 3 年以上;
    2.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
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3.建立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质量工作成绩显著,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4.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上年度位于本区同行业领先地位,近 3 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区前列;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近 3 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所在单位在本区登记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长宁区,具有法人资格;

2.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 10 年以上;

3.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强,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具有较丰富的质量工作实践经验或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4.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5.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榜样作用。个人所属组织近 3 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三、奖励

区政府对获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对获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50万元。对获奖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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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准化战略扶持政策


一、标准化组织

1、政策条件

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秘书处承担单位,以提供相对应标准化主管部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与相关部委、市质监局)的有关文件、证明材料或公告为准。

2、扶持标准

1)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的秘书处单位一般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在国际上特别有影响力且对区财政有特殊贡献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承担分技术委员会(SC)的秘书处单位一般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在国际上特别有影响力且对区财政有特殊贡献的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工作组(WG)秘书处单位一般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在国际上特别有影响力且对区财政有特殊贡献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对承担国家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承担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工作组秘书处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3)对承担地方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15万元;对承担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二、各类标准的制修订

1、政策条件

国际、国家、行业和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以相对应(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国家发改委与相关部委、市质监局)的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公告为准。对应标准文本中排序第一位的企业(事业)为第一起草者,其余的为参与制订者。企业标准最终上升为国家标准的,以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标准委的公告为准;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以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标委会的证明为准。

2、扶持标准

1)凡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订国际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发布后,一般给予一次性资助80万元,制订的标准在国际上特别有影响力且对区财政有特殊贡献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作为非第一起草者的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

2)凡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订国家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发布后,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制订的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作为非第一起草者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3)凡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发布后,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制订的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作为非第一起草者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分别按对应资助标准的30%执行;修订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分别按对应资助标准的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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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获得名牌奖励的具体规定


一、政策条件

上海名牌产品、上海名牌服务、上海知名品牌示范区,以上海市质监局或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发布的当年度名单为准。


二、扶持标准

对首次获得“上海名牌”称号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重新认定且还未享受过资助政策的,按首次认定资助标准实施一次性资助;已经享受过资助政策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对首次获得“上海知名品牌示范区”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重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5万元。


三、最高限额

50万元。


四、申报程序

1、由申请单位准备相应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报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管理科;

2、市场监管局初审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照《长宁区支持科创中心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通过集中支付程序,直接将扶持资金拨付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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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获得著名商标奖励的具体规定


一、政策条件

上海市著名商标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的当年度的名单为准。


二、扶持标准

对首次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单位给予资助资金30万元,重新认定且已经享受过资助政策的,给予资助资金10万元。


三、最高限额

30万元。


四、申报材料与时间

1)长宁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上海著名商标”认定证书原件和公告复印件;

(3)注册地在长宁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一年度由区税务局出具的完税证明。

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实施奖励的时间为当年的第一季度,奖励的对象为上一年度被认定的商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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