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申报奖励政策

知识产权申报奖励政策


一、发明专利资助


扶持标准:

1、国内发明专利

1)授权资助

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每件5000元资助。

2)年费资助

专利申请、授权至办理资助手续期间,申请企业须在长宁区。申请资助的专利须为有效专利且无年费漏交情况。授权后第四年、第五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100%资助。

3)同一资助申请人每年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另:长宁区对单位申请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00元,已享受市专利专项资助的不再享受区资助。

长宁区对个人申请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同一人全年专利专项资助的专利数不超过5件。

  

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

1)获得美国、欧洲(包括欧洲专利局或欧洲单国)、韩国和日本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不超过5万元资助;

2)获得其它国家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5000元资助;

3)对每项专利的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地区或组织,同一资助申请人每年获得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注:“每项发明专利”是指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同一件发明创造。“不超过3个国家”是指最多资助3个分别进行实审的国家的授权,对于由一个国际专利组织或国家进行实审而在相关国家均有效的,视为1个国家的授权。

申报条件:

1、专利第一申请人是注册登记在长宁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国内发明专利专利权人;

2)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

3)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3、资助申请人应当与提交的费用票据上的缴款人一致;

4、企业信用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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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培育单位


扶持标准:

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区级按1:0.5给予配套支持。对经认定的长宁区知识产权重点培育企业,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

申报条件:

1、工商税务注册登记长宁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通知》。

3、长宁区知识产权重点培育企业:

1)工商税务注册登记长宁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3)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2%;

4)企业专利申请总量不少于5件,有效发明专利2件以上。事业专利申请总量不少于20件,有效发明专利10件以上;

5)企业有较好的经营管理团队、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6)近两年来,企业没有发生专利违法行为。

4、企业信用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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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


扶持标准:

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培育期为2年,经确定并启动培育工作后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验收合格后再给予5万元。

申报条件:

1、工商税务注册登记长宁区的企事业单位;

2、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确定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并启动培育工作的通知》;

3、企业信用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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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知识产权(专利)海外维权保护


扶持标准:

支持企业海外依***,对知识产权(专利)被侵权的企业,依企业申请,对其司法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专利保险费等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申报条件:

1、工商税务注册登记长宁区的企事业单位;

2、企业信用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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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利工作试点单位项目


主要申报条件:

1)至少配备1名专利工作者;

2)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3)近三年,企业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50%,专利许可、转让及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40万元,首款70%,验收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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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利工作示范单位项目


主要申报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10件,且积极申请国(境)外专利。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2)至少配备1名专利管理工程师,基本实现专利工作电子化管理。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60万元,首款70%,验收后30%。

说明:(1)已认定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专利示范企业”的,不再申报;

2)2012年以前被认定为“专利试点企业”的,可申报“专利工作示范单位”,但不再申报“专利工作试点单位”;

3)专利工作者证书只要参加市或各区县知识产权局的培训后即可取得,培训费用为每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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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创建申报



申报要求:

1、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拥有自主注册商标,工商信用二类以上(含二类),纳税信用B级以上(含B级);

2.承担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者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开展项目相关知识产权分析研究,并且落实到自主创新工作之中,按照要求完成目标任务,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并实现产业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含技术服务)销售额连续三年保持增长;

3.具备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主导产品具有授权发明专利,近三年内申请或者取得的知识产权不少于30件(含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其中有效的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6件;

4.拥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和研发体系,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确立了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机制,将知识产权的取得和运用纳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指标体系;

5.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及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激励机制和培训制度,设立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具有资质的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受训率达到80%以上;

6.近三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处罚的记录。

对被认定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获得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的按1:0.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50万元以下的按1:1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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