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产业扶持配套政策


市、区产业扶持配套政策


一、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扶持资金申报


1、支持范围

文创资金申报分为“项目申报”和“研究课题申报”。

项目申报文创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创意设计、文化艺术、信息技术和现代服务四个方向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社会化、市场化、规模化和国际化发展,提升本市文化创意产业的竞争力,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建设全球科技创新中心、国际文化大都市及“设计之都”。

研究课题申报文创资金支持开展文化创意产业相关课题研究、产业报告编制、发展规划制定等项目。

2、支持方式

文创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等方式安排使用。支持额度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市级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市区合计支持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50%;研究课题为全额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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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1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且内部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

(二)申报的项目内容必须在项目指南范围内;

(三)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填报需实现的相关经济、技术指标以及资金落实情况;

(四)项目实施周期在两年内;

2支持标准:

(一)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

1、产业发展类项目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2、优化环境类项目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集成电路和电子信息制造领域

1)、重点项目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2)、一般项目: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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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1、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2).申报项目总投资规模不超过2000万元。

3).申报项目须在建设期内,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4).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项目立项、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手续已经落实。

5).申报项目未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6).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2支持方式

1).贷款贴息  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2).无偿资助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入30%,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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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


1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2).除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类项目外,其他项目的申报单位须为项目的建设者及产权拥有者。

3).智慧社区(村庄)、智慧园区的申报单位必须是经过经信委认定的试点单位。

4).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类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一年内,其他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两年内,原则上不支持已完成建设的项目。

5).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

6).除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类项目外,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2重点支持领域

1).信息化区域试点示范

1)智慧园区

以智能运营和产业发展为核心的移动办公、智慧招商、公共服务平台、智慧生活等方面的信息化应用项目。

2)智慧商圈
商业集聚区和综合性商业体,利用信息技术推动传统商圈在客流引导、支付创新、电商互动、信息服务、数据管理等方面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效率提升的项目。

3)智慧新城
以构建宜居新城、加快产城融合为目标,构建“智慧生活示范区”和“智慧产城融合区”的试点示范项目。

 2).信息化惠及民生

1)智慧交通(公交信息服务、智能停车场、客流采集和智能调度、车辆快速通行和智能驾驶)

2)智慧健康(整合医疗资源,为市民提供便捷服务)

3)智慧教育(校区管理、实现校际资源互通共享)

4)智慧旅游(旅游线路规划、交通、住宿等一站式特色服务,整合优化乡村及其周边旅游信息)

3). 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

1)新技术、新模式创新应用(C2B规模定制、众包设计、可视化柔性生产、O2O、MRO)

2)产业服务公共平台(资源共享、众筹制造、产业大数据、贸易物流等产业服务公共平台)

3)“工业云”创新试点(具有一定用户规模和商业模式的“工业云”平台项目)

4)系统集成(汽车、装备、消费品等行业供应链管理、商业智能和决策支持系统集成)

5)重点领域安全生产(食品和重点用能行业智能监测、节能减排、安全追溯)


3支持方式

1.专项资金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2.重点支持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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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海市市级/长宁区企业技术中心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属于当年度《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五)区(县)属企业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须被认定为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市属企业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须由所属控股(集团)公司推荐申报;中央在沪企业可直接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六)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七)认定指标:

    市级认定指标

1.企业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2亿元),或者企业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并且承担国家、本市重点项目;

2.企业上一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农业、服务业及石油、煤炭、交通、建筑、烟草、电力、电信等行业企业不低于1%);

3.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4.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60人;

5.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6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同时上一年度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销售额:5000万以上(含5,000万元);

2)研发费投入:大于销售额2%且不低于200万元;

3)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4)研发人员:不少于25人;

5)每年有专利申请。

2、资助方式:

区一次性50万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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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


主要申报条件:

1)产业类、平台类投资总额一般不低于500万元(在建或拟建项目,周期2年),项目涉及消防、环境、能耗需提供环评、节能评审意见等材料;

2)申报单位上年度净资产为不能为负;

3)已获支持的项目没有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再次申报的项目,以及验收结论为一般的项目企业,不可再申报此专项。

注:验收结论分为:优、良和一般。


支持方式:

1)重点项目:

无偿资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且小于300万元;

贷款贴息:不超40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2年。

2)一般支持:

无偿资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且小于200万元;

贷款贴息:不超20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2年。

说明:

1)固定资产投资投资一般要在30万以上;

2)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入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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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服务业重大示范项目


主要申报条件:

1)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

2)项目必须对所在行业领域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并具备技术先进、模式创新等特性;

3)项目已完成备案或核准程序,且已落实土地、规划、环评、资金等建设条件;

4)项目必须是在建或本年上半年开工。

支持方式:

对经评审小组认定的服务业重大示范项目,由评审小组研究确定具体支持方式和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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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智慧城市建设)项目


主要申报条件:

1)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申报对象必须是通过国家贯标评定的试点单位;(2)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类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一年以内,其他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两年以内,原则上不支持已完成建设的项目;

3)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同一申报单位承担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类项目除外)尚未完成验收的,不再予以支持。

项目支持方式:

1)专项资金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2)重点支持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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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工作及复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

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对经市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认定(复审)当年起,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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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上海市科技小巨人项目申报


支持对象分为两类: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须分别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主要条件:

        (一)制造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

        (二)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三)制造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至6000万元之间;且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在20%以上;

        (四)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2、申请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条件:
        (1)制造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

        (2)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3)制造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之间,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6000万元至10亿元之间;且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在20%以上;

        (4)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和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并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家,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家。区(县)财政资金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被认定区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区财政给予30万元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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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


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产业、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重点支持融合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发展的关键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产业。

一、 申报要求

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生产及服务等业务,无知识产权纠纷,经营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1、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2、职工总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比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
3、上年度用于企业研发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
4、同一企业获得创新资金资助的次数不超过3次;
5、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限申请一个创新资金项目;
6、承担过创新资金的企业,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1)立项项目还在执行中,(2)立项项目验收不合格,时间未超过3年,(3)立项项目被终止,时间未超过5年;
7、支持《上海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重点发展领域;
8、创投联动项目包括投资前保障、投资后保障,其中创投机构须符合《创业投资机构登记要求》条件

申请企业必须参加上海市创新创新大赛,通过大赛路演的方式进行评选立项。

资助金额:

1、技术创新项目定额补助10万元/项(后补助),主要用于补贴截至申报之日前一年的研发投入;
   2、创投联动单个项目资助强度不超过30万元(前补助),且不超过投资额50%,主要用于实施期内研发投入。实施期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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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长宁区鼓励创新创业活动政策


(一)科技创新券政策

扶持标准:

1、科技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采用事前申请、事后补助的方式。

2、创新券(A券)每个企业单次会议申请额度不超过5000元,年度最高申请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个功能性机构年度最高申请额度不超过50万元。单场会议会费补贴金额参照区域同类会场市场化会场费水平,人均会议费用补贴标准可适度参考市、区政府关于会场费标准的相关规定。

3、创新券(B券)每个企业单次活动申请额度不超过活动费用50%、总额不超过5万元,年度最高申请额度不超过50万元;每个功能性机构年度最高申请额度不超过50万元。活动支持的内容范围包括:活动企划、媒体宣传、场景搭建、设备租赁、嘉宾演讲、摄影摄像、资料印刷等费用支出。

申报条件:

创新券分A券、B券两种,其中创新券(A券)为会场使用券,创新券(B券)为活动补贴券。

1、创新券(A券)发放对象和使用范围

1)发放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在张江长宁园的中小型创新创业企业。

纳入区发改委(区金融办)、区商务委、区科委等部门联合审核备案名单的服务特色产业基地或区域创新创业的功能性机构,机构工商(社团)、税务关系及办公场所均在长宁。

上述企业或功能性机构,与会场提供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信用记录良好。

2)使用范围

列入年度长宁区科技创新券支持名录的会议场所。

2、创新券(B券)发放对象和使用范围

1)发放对象

经区科委年度绩效评估合格的科技园区和众创空间的管理运营企业,企业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在长宁,信用记录良好。

纳入区发改委(区金融办)、区商务委、区科委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备案名单的服务特色产业基地或区域创新创业的功能性机构,机构工商(社团)、税务关系及办公场所均在长宁,信用记录良好。

2)使用范围

国家、市级部门支持或经区有关部门审核认可的,有利于推动区域创新环境营造和产业集聚的各类沙龙、路演、投融资对接、培训和行业研讨等创新创业活动,且活动参加企业不少于50家。

申报流程:

1、企业或功能性机构登录长宁区科技政策管理服务平台门户网站申请,填写电子版《长宁区科技创新券申请表》。首次申请创新券的企业,须上传工商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图片,或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图片,功能性机构还须提交长宁区内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2、申请创新券(A券)的,区科委对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准,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功能性机构,于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网站发放创新券。

3、申请创新券(B券)的,于活动前一个月上传活动方案等相关报备材料,并提交主管部门意见;活动结束后,企业或功能性机构应及时提交活动总结、活动成效、相关合同及费用等书面证明材料,并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后,根据实际效果发放一定数额的创新券。

(二)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政策

扶持标准:

按平台管理单位上一年度向工商税务关系注册于本区的非关联企事业单位提供共享服务中实际开票金额的20%给予扶持,对每个单位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

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在本区,且已加盟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单位;

2、企业信用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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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长宁区信息消费项目扶持政策


扶持标准:

1、对立项项目,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贴的方式,在取得成果并通过审计验收后,给予资金扶持。

2、对于前景好、创新性强、具备带动示范效应的建设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30%、总额不超过150 万元的资金支持。

3、对于公共性、基础性、服务效应好、有一定影响力的项目,根据其成效给予部分或全额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在长宁的企业。

2、企业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3、企业信用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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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长宁区文化繁荣发展若干政策申报


(一)文化事业领域

1、支持开展各类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中外文化交流活动以及各类文艺创作,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社会效益和资金投入的总量等来确定扶持资金资助额度,每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资金投入总量的50%,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 万元。

2、支持高品质文化活动、文化项目、文化赛事等大型公益性文化项目。对承诺至少连续五年落户长宁的上述项目,根据项目预算、社会影响和对长宁的贡献度,分别给予50 万以下”(市级)、“200 万以下”(国家级)、“300 万元以下”(国际级)的扶持资金。

(二)文化产业领域

1、鼓励符合长宁区社会经济发展导向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申报上海市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专项扶持资金。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确定扶持资金匹配额度。

2、对于未获市级以上扶持的项目,经“审核小组”评审,获得区级扶持的,可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单个项目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50%。其中在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内孵化项目,扶持金额可上浮30%

(三)文化人才领域

        1、支持开设省级以上(含省级)文化艺术类“大师工作室”等高级人才工作室,每个工作室支持资金不超过10 万元。

        2、对于落户在长宁区的当代文化名人、领军人才及专业院团等建立的各类创新团队或区域文化单位引进或公开招聘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专业)人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参照区人才办、区人社局相应的标准进行资金资助。

        3、专业领域文化人才的房租补贴和参加高技能培训的培训补贴,可参照区人才办、区人社局相应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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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长宁区鼓励科技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


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在本区的企业;

2、申请补贴的项目已获得国家、市或区立项;

3、企业信用记录良好。

支持方式:

1、对获得国家、市、区批准的科技项目,测试、查新、鉴定、质量体系认证、专项审计、科技咨询服务等费用给予50%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2、采用使用后补贴形式,申请期限为1年,从费用发生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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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长宁区鼓励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政策


一、支持对象

1、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已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3、在国内A股市场上市(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战略新兴板(筹));

4、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5、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在国内A股市场上市的企业,挂牌后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支持。

3、对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45万元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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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长宁区促进与高等院校合作项目申报


支持范围

1、突出产业导向。支持与上海市四个中心和科创中心建设相关的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航运、信息科技、教育培训、法律服务等产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2、突出重点区域。支持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上海虹桥时尚创意产业集聚区(环东华时尚创意产业集聚区)、华东政法大学东虹桥法律服务园、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以及与交通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大学、大院大所合作园区重点区域的发展。

3、突出学科优势。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大院大所依托优势学科创办各种创业中心、科技型企业、智囊机构等, 营造优质发展环境。

扶持政策

1)专项补贴。对利用现有楼宇、教育楼、原有建筑设施等进行改造成为载体的项目等给予一次性专项补贴,每个项目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20%,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2)项目补贴。对产业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等给予一次性专项补贴,每个项目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20%,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房租补贴。对产业园区内设立和新引进的国际国内企业、大师工作室、律师事务所、研发设计中心、教育培训单位、机构等,经认定后给予适当的房租补贴。每年每个单位房租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房租的10%,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连续补贴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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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专精特新”培育名单申报


专精特新”的含义是“专”,就是“专业化”,专注一个行业、专做几个产品、专门服务一类客户、专心开拓一些地区;“精”,就是“精细管理”精良的产品或服务品质、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精简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特”,就是“独有或更好”,即抓住客户特点,形成自己的特色如产品特色、服务特色等;“新”,就是“创新”,要以新设计、新产品、新款式、新包装、新形象等,不断满足客户的新需求。

申请条件

1、满足“专精特新”的含义之一的企业;

2、税务关系注册登记在本区并经营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

4、及法人代表公共信用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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