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政策

创业政策


一、创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认定的本区创业见习基地和在本区创业见习基地参加见习的学员。

(二)申请条件

1、本市户籍35周岁以下青年应届毕业生。

2、区域内高校推荐的具有创业意向的毕业学年大学生。

(三)补贴内容与标准

1、生活费补贴

见习学员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按当年度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见习期生活费补贴。其中,属于本区户籍的见习学员再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按当年度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0%给予见习期生活费补贴,未列入市补贴范围的(区域内高校推荐的具有创业意向的毕业学年大学生生活费标准为当年度城镇职工最低工资),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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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


(一)补贴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35周岁(含)以下,拟创业的青年。

2.本市高校就读的在校学生拟创业的青年。

3.本市高校毕业的35周岁及以下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或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非本市户籍青年大学生,拟创业的青年。

(二)贷款金额

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15万元。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全额免费担保。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创业前小额贷款借款人,按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给予全额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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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场地房租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区注册登记的初创期创业组织

(二)申请条件

1、创业法人(负责人)应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2、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租赁合法、独立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满6个月。

4、签订协议并支付房租,房租金额须符合当地周边市场行情。

(三)补贴内容与标准

按创业组织当年度实际吸纳本市失业、协保、农村富余人员的人数进行计算,缴费满1个月可以计入补贴范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200元,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房租总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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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业融资贷款贴息


(一)补贴对象

在本区注册登记的初创期创业组织,根据文件要求申请创业前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法人创业担保贷款、自主创业微量贷款、小贷公司创业担保贷款、商业银行创业担保贷款,获得贷款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期还本付息的贷款诚信户。

(二)申请条件

1、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2、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3、小额贷款须用于创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4、创业前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按创业项目计划一年内在本市创办创业组织

(三)补贴内容与标准

创业前贷款:按期还款并在贷款期内成功创业者,可全额补贴贷款期内利息。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法人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期内创业组织录用本市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人数计算,贴息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用工及缴费满1个月的贴息1个月,根据实际利息发生额计算,最高不超过贷款期内实际支付利息总额。

对于按期还款的本区开业贷款诚信户,若录用本市从业人员7人以上并稳定就业(含7人)的,根据市贴息标准申请贴息后不足部分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全额补贴,7人以下的在市贴息标准申请不足50%部分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差。

小贷公司创业担保贷款、商业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期内创业组织录用本市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人数计算,贴息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用工及缴费满1个月的贴息1个月(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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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成功创业一次性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本区注册登记的初创期创业组织。

(二)申请条件

1、截至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其法人(负责人)应是35周岁及以下。

2、录用本市从业人员同时段内满3人,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3、创业组织法人(负责人)应在所申请组织内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科研人员、在校大学生可除外)。

4、从注册日至申请时段内,创业组织法人(负责人)法人不可变更。

(三)补贴内容与标准

2015年7月1日起注册的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一次性给予创业补贴每户15000元。

2015年7月1日前注册的创业组织补贴标准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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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创业带动就业一次性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本区注册登记的初创期创业组织。

(二)申请条件

1、2015年7月1日前注册的创业组织,截至注册之日,其法人(负责人)应是35周岁及以下。

2、录用本市从业人员同时段内满3人,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3、创业组织法人(负责人)应在所申请组织内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科研人员、在校大学生可除外)。

4、从注册日至申请时段内,创业组织法人(负责人)法人不可变更。

(三)补贴内容与标准

对录用的本市从业人员,按从业人员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每人5000元,同一创业组织补贴最高为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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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会保险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本区注册登记的初创期创业组织。

(二)申请条件

1、申请2015年12月前时段社保补贴的创业组织,其组织法人(负责人)应在所申请组织内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科研人员、在校大学生可除外)。且录用本市从业人员同时段内满3人,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2、申请2015年12月及之后时段社保补贴的创业组织,其法人(负责人)应是35周岁及以下、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青年。且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保险费满6个月。

(三)补贴内容与标准

社会保险费补贴实行先缴费后补贴的原则。

1、申请2015年7月前时段社保补贴的创业组织,按实际录用的本区户籍劳动者给与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本市月最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5%。

2、申请2015年7月至11月时段社保补贴的创业组织,按实际录用的本市户籍劳动者给与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本市月最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5%,每户补贴人数最多不超过10人。

3、申请2015年12月及之后时段社保补贴的创业组织,按实际录用的本市户籍劳动者给与补贴。在每个自然年度中,先按每人每月本市月最低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的50%计算,创业组织累计贴满2万元后,满足录用本市从业人员同时段满3 人及以上的创业组织,可按每人每月本市月最低社会保险费的65%,最多10人的标准补贴该自然年度中剩余的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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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工程大分基金


(一)申请条件

1、 毕业生:毕业八年内(含本科、专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归国留学生等);

2、在校生:高校本科四年级以上在读学生(含本科四年级、专科三年级、在读硕士研究生、在读博士研究生)。

扶持标准:

1、“雏鹰计划”项目

对资金需求较小且能较快实现盈亏平衡的创业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免息免抵押个人小额信用贷款,资助期3年,申请人按36个月等额本金还款。

2、“雄鹰计划”项目

对有技术含量或商业模式创新、成长性较高的项目,以投资入股的形式给予扶持,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资助期3年,基金所占公司的股权不参与分红,资助期满后,按原价退出所占股权。

申报条件:

高校在读学生、毕业不超过八年的学生及其所创办的企业,同时必须具备:

1、申请人投资设立的创业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在本区;

2、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担任创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大股东,创业企业成立不满三年;

3、申请项目符合本区产业导向与就业需求,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

4、无不良信用和违法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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